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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有关问题答复的函
2008-12-25

                                        质检监函〔2008〕57号

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陕西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们来函反映,各地在执法工作中对《关于做好停止实行食品类生产企业国家免检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中关于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有关精神理解不一致的问题,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和商场超市也有强烈反映。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国质检监函〔2008〕648号文件规定:“考虑到避免企业现存包装浪费,即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为印有免检标志的产品包装使用过渡期,在此期间生产的产品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作为违反免检标志规定查处。自2009年1月1日起,所有食品企业不得再使用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及其他任何宣传资料”。这部分内容是针对生产时间对企业库存包装过渡期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出厂、销售时间的规定。各地区应以产品生产日期作为执法依据,而不应以销售时间作为判断依据。也就是说,生产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以前(含31日)的带有免检标志包装的食品允许出厂、销售,并不是指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出厂、销售上述食品,而是指印有免检标志的包装不能再用于2009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食品。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深刻理解国务院废止食品免检制度及总局有关后续处理工作的文件精神,积极做好食品免检标志使用过渡期有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食品以外的其它免检产品包装问题,正在请示国务院,目前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查处。

    三、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充分认识当前中央扩大内需、促进消费的政策要求和企业应对严峻经济形势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双节”销售旺季来临之际,要切实把处理好免检包装过渡期问题作为树立政府部门良好形象的重要工作,坚持依法行政,避免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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