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29
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 |
2010年07月26日 发布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审评工作,规范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保证化妆品行政许可工作的科学、规范、公平、公正,国家局制定了《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第二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评专家的聘用和管理,并设立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以下称审评专家库)。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承担审评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评专家库由化妆品原料、配方与工艺学,卫生化学、微生物学,毒理学、皮肤科学和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聘任审评专家时,可由专家所在单位推荐、两名以上专家署名推荐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推荐,也可由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提名,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遴选,符合要求的,予以聘任并进入审评专家库。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审评专家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七条 审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第八条 参加技术审评会议的专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共同从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 第九条 审评会议分为审评大会和审评小会。审评大会负责审核首次申报产品、换发批件产品、申请复审产品;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变更产品。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审评专家担任。评委会秘书由审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评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审评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审评会议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会专家。入选审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审评会议时,审评专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 第十三条 每次审评会议应至少更换约四分之一的审评专家,审评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特殊情况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 第十四条 审评专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期对审评专家进行考核。一次考核不合格者,半年内不得再次参加审评会议。两次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审评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中止其审评工作,将有关情况通报审评专家所在单位,直至予以解聘;有违法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被解聘的专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聘任其作为审评专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9号华熙LIVE五棵松场馆东侧2-6办公区 京ICP备06007499号 证书编号:11940899279-00001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版权所有 违者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