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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修订稿)意见的函
2010-11-25
2010-11-25
食药监许函[2010]465号 |
2010年11月22日 发布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鉴于《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第433项决定取消了由《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七条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化妆品生产人员健康证发放的审批”项目,经研究,拟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作以下修改: “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包括临时工)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实施健康检查: 现就以上内容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1月30日前将反馈意见电子版发送至 chenzh@sfd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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