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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全成分标注时限性的理解
2008-02-01

    今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并将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出台目的在于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增加消费者知情权,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

    在本次公布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中,除对现有化妆品标签标识要求标注的内容进行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要求外,第十二条还提出在化妆品标识上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要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的要求。对此条具体执行的时间问题,我协会认为:

    我国第一次提出实行化妆品全成分表标注规定的要求是在《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这一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修订报批稿中。该报批稿已上报相关主管单位进行审批,目前正处于正常的通报公示阶段,以待最终批准。在100号令相关条款提及的“全成分表应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我协会认为应该是指该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修订批准后的《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

    在该国家强制性标准通报公示的报批稿中,第6.4条规定了在化妆品销售包装可视面上应真实地标注化妆品全部成分的名称,并且对标注形式、表述方法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同时在该条款的注释中明确说明“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执行本条款”。

    虽然《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开始实施,但有关化妆品全成分列表标注的相关条款应符合即将修订颁布的国家强制性标准《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GB5296.3)的要求,即如该标准获批,应该在该标准公布之日起两年后生产的化妆品必须进行化妆品全成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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