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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反映行业呼声力争减少企业损失
2014-03-11

  2013年8月30日发布的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简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新《商标法》颁布后,我协会陆续收到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的函件,向协会反映就企业在执行新《商标法》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如下:
  化妆品行业是快速消费品行业之一,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多数企业在接到地方工商局《规范驰名商标使用建议书》通知前,大部分产品及相关配套标识(印有“驰名商标”字样)已投入生产并流入到市场。因此,在2014年5月1日之前,要求企业召回上述产品,重新更换内外包装等,将会给企业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损失。
  协会在接到企业反映的情况后立即对行业内获得“驰名商标”的三十余家化妆品企业进行电话、书面形式了解和沟通,通过调查回函发现,许多持有“驰名商标”的民族品牌企业就上述问题的影响巨大,有的企业损失达  亿元。
  我会经过认真学习和研读新《商标法》,认为:企业申报“驰名商标”的初衷是保护企业“品牌”,提升企业的知名度,扩大品牌的影响力,且我行业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及品牌,基本上是我行业中的骨干企业,并具有良好的口碑。鉴于生产日期是化妆品包装的强制性标识之一,为此,我会根据化妆品行业的实际情况和企业的诉求及依据,积极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反映,提出建议,希望能够确定切实合理的实施方案。其建议如下:
  以生产日期为查处的基点,即2014年5月1日之前生产的,且在保质期范围内的产品允许继续在市场上流通。这样既可以减少企业损失,同时也不违背《商标法》的原则。截止目前,沟通已取得积极的效果。
  我会在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的同时,积极向广大会员单位宣传新《商标法》,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为行业发展和品牌建设而努力。

市场部
201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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