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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化妆品中禁用原料带入问题的认识
2009-03-17
2009-03-17
近日有媒体报道:“美国一个非营利组织对美国市场上48种婴儿洗浴、护肤和化妆品检测后发现,有微量对二恶烷和微量甲醛。对二恶烷和甲醛均在美国环境保护署列出的‘可能致癌物质’名单中。”
对此,我们查询了相关资料,二恶烷(CAS号123-91-1),中文名为1,4-二氧杂环己烷,别名为对二恶烷、二氧六环、1,4-二氧己环,英文名为dioxane、1,4-dioxane、p-dioxane,分子式为C4H8O2,结构式为
;甲醛(CAS号50-00-0),别名为蚁醛,英文名为formaldehyde、methanal,分子式为CH2O,结构式为
。
我们查询到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2009年3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这份资料中指出“在报告中指出发现的两种化学物质,事实上仅存有微量或相当低的含量,并远远低于有关法规的限度或所设安全阈值,且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还引述了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首席科学家约翰•贝利(John Bailey)博士的话,“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美国化妆品成分评估小组(CIR,一个独立的科学和医学专家组,专门评估美国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成分的安全性),以及世界各地的其他权威组织很早就已经知道个人护理产品可能存在1,4-二氧杂环己烷(二恶烷)和甲醛,并认为当它们的含量存在于较低水平时,产品是安全的”。
资料中介绍:1,4-二氧杂环己烷(二恶烷)是一种在生产某些表面活性剂(如清洁剂、起泡剂、乳化剂)和某些溶剂原料的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微量残留物,原料生产商一直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残留物的存在降到可能的最低程度;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表示1,4-二氧杂环己烷(二恶烷)在其监控范围内的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水平,“对消费者不构成危害”。
甲醛作为防腐剂,化妆品成分评估专家组确认在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中所含的微量甲醛是安全的。产品中被释放出的甲醛的含量不应超过0.2%,同样,欧盟的化妆品指令也允许在不超过0.2%(以释放出的甲醛计)的前提下使用。
那么,对这两种物质,我国是如何管理的呢?
1,4-二氧杂环己烷在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禁用物质序441号以二恶烷(Dioxane)列出,禁用物质一般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甲醛作为在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的防腐剂,《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口腔卫生产品除外)或0.1%(口腔卫生产品)(以上均以游离甲醛计),且禁用于喷雾产品。
我们认为,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在化妆品成品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中国香料香精化妆品工业协会
2009-03-17
对此,我们查询了相关资料,二恶烷(CAS号123-91-1),中文名为1,4-二氧杂环己烷,别名为对二恶烷、二氧六环、1,4-二氧己环,英文名为dioxane、1,4-dioxane、p-dioxane,分子式为C4H8O2,结构式为


我们查询到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Personal Care Products Council)2009年3月11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
这份资料中指出“在报告中指出发现的两种化学物质,事实上仅存有微量或相当低的含量,并远远低于有关法规的限度或所设安全阈值,且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还引述了美国个人护理产品协会首席科学家约翰•贝利(John Bailey)博士的话,“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美国化妆品成分评估小组(CIR,一个独立的科学和医学专家组,专门评估美国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成分的安全性),以及世界各地的其他权威组织很早就已经知道个人护理产品可能存在1,4-二氧杂环己烷(二恶烷)和甲醛,并认为当它们的含量存在于较低水平时,产品是安全的”。
资料中介绍:1,4-二氧杂环己烷(二恶烷)是一种在生产某些表面活性剂(如清洁剂、起泡剂、乳化剂)和某些溶剂原料的过程中可能形成的微量残留物,原料生产商一直采取必要的措施将残留物的存在降到可能的最低程度;而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表示1,4-二氧杂环己烷(二恶烷)在其监控范围内的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的水平,“对消费者不构成危害”。
甲醛作为防腐剂,化妆品成分评估专家组确认在化妆品和个人护理产品中所含的微量甲醛是安全的。产品中被释放出的甲醛的含量不应超过0.2%,同样,欧盟的化妆品指令也允许在不超过0.2%(以释放出的甲醛计)的前提下使用。
那么,对这两种物质,我国是如何管理的呢?
1,4-二氧杂环己烷在我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禁用物质序441号以二恶烷(Dioxane)列出,禁用物质一般指不能作为化妆品生产原料即组分添加到化妆品中的物质。如果技术上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则化妆品成品必须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
甲醛作为在化妆品组分中限用的防腐剂,《化妆品卫生规范》中规定化妆品中最大允许使用浓度0.2%(口腔卫生产品除外)或0.1%(口腔卫生产品)(以上均以游离甲醛计),且禁用于喷雾产品。
我们认为,由于技术原因,无法避免禁用物质作为杂质带入化妆品时,在化妆品成品符合《化妆品卫生标准》和《化妆品卫生规范》对化妆品的一般要求,即在正常及合理的、可预见的使用条件下,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前提下,消费者可以放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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